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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案例

添加时间:2024-10-28

  个人隐私遭泄露,不难解释:刚买了房子,就有人打电话询问要不要出租、要不要贷款■◆;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问要不要入保、要不要办理洗车卡;刚刚开始旅行就收到各种广告短信■◆★◆■■。

  自媒体时代是一个特殊的时代,手机、网络的极大普及使信息的采集和报道门槛越来越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传播者★◆■◆,加大了管理上的困难。所以这一时代的造成虚假失实报道的根由除兼具传统媒体时代的种种表现外,又有一些新的表现。以下主要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者、传播渠道及接受者三方的不同心理状态作一分析★★。

  2008 年1 月◆■■★■,某国外网站惊现疑似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性亲密关系的不雅照片■■★★,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愈演愈烈,所牵涉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各大讨论区和网站的热点。网络成为这次事件快速传播的关键◆■◆。

  低俗之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一个网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道德操守◆★★★◆,真正做到低俗之风从我做起。不低俗信息,不登陆低俗网站,不转载低俗信息,不给低俗之风以可乘之机★■◆,同时对于个别低俗信息的网站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造成低俗之风的强大声势,让那些违法网站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每一个网民都有净化网络空气、营造文明健康网络新风尚的义务,每一个网民都有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健康文化的权利◆◆★◆。

  第一,法院应当为媒体监督营造一种监督的环境氛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法院要依法公开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

  网民认证的实名制化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找到信息来源并确定相关责任人,有利于网络监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为监控人员节省大量的事件和精力,有利于因网络行为引起的法律行为的迅速展开■◆■◆■。因此,实现网民认证的实名制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其实现方式一是网站注册和登录系统与公民现实身份系统实行绑定■◆★■◆,二是网站用户名单次注册,避免他人盗用他人身份注册。

  从来讲,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直播案件以来,人们对的态度有赞成,有反对◆◆。一方面确实因为,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干扰;另一方面,从各电视台播出的案件来看◆★★◆★,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而且收视率较高。例如杀人案、张君案★◆,都实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较典型的案例★★◆。笔者认为◆◆■,还是利大于弊的,这需要我们从立法与实践对其加以合理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能。首先,媒体应当在不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提下,且经当事人允许,合理选取案件。其次,在法院和媒体之外★■■★◆,应当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的请求加以审查。再次,媒体在法庭的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庭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干扰法官办案◆★★■,否则予以法律处罚。

  无论是传统媒体时代还是自媒体时代◆★■★■,虚假失实报道都是要造成危害的。自媒体时代,因其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加巨大和深刻。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折损了媒体的公信力,伤害了社会的爱心。

  既然互联网是一个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信息平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热门舆论话题必将如百川归海一样在网上交汇◆◆★。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哪些是网民最关心的问题,哪些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网络新闻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题的功能,尤其是官方网站更应该利用其非凡的可信度来实现网络议程的有序。

  我国对网络信息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制定了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管理规定》第15 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如果受害人在档案留存期之后提起诉讼★■,就难以找到信息的直接者。

  2■◆■★.媒体监督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一,媒体监督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许多案件尚未经法院审判,媒体就以自己调查点的新闻事实为据发表看法,作出评论,甚至强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损法律权威。第三★■◆◆★■,媒体的报道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主观色彩■■◆★■,以道德观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案件当事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现象★■◆★■,网络技术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强,影响面也不断扩大■■★■★■,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深层机理上对社会伦理道德传承、建构、维持、巩固的作用,是当前社会研究的重中之重。

  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艾滋女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快捷性”★■、“普及性”和“草根性”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民意”通往高层的“直通车■★”★■■。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蝙蝠侠”和◆◆★“佐罗”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会◆■★★★”,或者说还“敢”仗剑直言吗■■★■★◆?

  当今社会■★◆◆★■,有少数人把他人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个人隐私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屡见不鲜的手机诈骗案让我们看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诈骗得逞◆■■,他们对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准确掌握是一个关键环节◆■★★■。也就是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许您的姓名连同您的电话号码、邮箱、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资料早已成为了别人买卖的商品,甚至有的网站明码标价出售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等个人信息■★★★◆◆。

  第一,立法上应当健全完善对媒体法律监督的规定。对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范围,对媒体的采访、报道、直播行为进行限制■★★■★,对媒体的越权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许多网民用虚假的信息登陆注册后★■◆,便可以随意发帖、转帖,一旦传播的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并造成巨大损失时★■★,受害人难以及时查证言论者的真实信息,很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艳照门”事件一开始,照片便被网民疯狂转载,直到警方介入,事情才稍有收敛。但有的网民已经把照片下载到电脑或手机上并私下流传,这就使得损害结果无限扩大★■★■。

  最后,借用阎肃老先生《雾里看花》中的一句歌词,把它改编一下作为本文的结束语,■★★◆■◆“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认真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信息世界,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虚假失实报道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网络不像传统媒体那样易于把关■■,网民具有与传播机构平等的传播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外传播信息。信息传播主体在网络上的虚拟化,是虚无主义和自由无政府主义伦理观盛行的根本。丧失伦理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个人隐私被侵犯,信任与责任就会出现危机。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自媒体是传播技术极大发展的产物■★★,同时顺应了人们行使话语权的内在需求,所以从其诞生至今短短几年◆◆,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便极为惊人。《网络战争★■■◆:互联网改变世界简史》一书中这样说:“一场由web2.0引发的革命,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信息◆■◆■★◆,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中国甚至比欧洲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更早进入‘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

  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此我们仅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问题的几个方面◆★■。

  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民意直通车”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舆论监督案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就政府层面■◆◆★■,希望能出台有关自媒体的法规律条■◆★◆,加强自媒体监管■◆◆,引导和规范自媒体理性发展,让恶意传播无处遁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将来自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的“博客■◆◆”“播客■■◆■■”和“公民记者”,组织成一支编外社会力量监察队,他们将大有可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自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像本文开始提到的“河南南召黄梨滞销◆◆★”“爱心客商寒心”,便是利用网络进行恶意传播的例证■★★★◆★。与此类似的乌龙新闻并不在少数。如■◆“江苏兴化山芋滞销”◆■★◆“武汉城管打死商贩”★◆“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诈”★◆◆◆■“央媒‘打’苹果”“凤凰传奇解散”等,往往曝出时间不长,刚刚形成舆论关注热点,事情却遭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山芋产量高收购行情看涨★◆◆”“死商贩诈尸复活◆■★★”“老外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交通肇事■◆◆■◆”,引起一片哗然。

  消除虚假失实报道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功近利★★◆、一曝十寒。须结合其形成根由,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对症下药,坚持不懈。

  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监督作为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更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媒体过分的侵入司法领域,干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案件,如张金柱案■◆★★、马海旺案、孙志刚案、许霆案、案等★■,都反映了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冲突与问题。

  通过以上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的今天,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存在着和谐的一面■★■,也有着矛盾的一面。但总体上,媒体的监督还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方式、范围、内容等从制度上加以详细规定◆◆■,以保障司法正义和程序的公正性,让二者相互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网络舆论监督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科技信息化社会的产品,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共同对某一件事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促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相较于传统舆论监督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二,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报道法律案件的记者,应当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保障媒体对司法监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爱的必由之路。

  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传媒舆论,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审判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过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2]实网络舆论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跟上时展的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创设新时代的审务公开交流信息平台,搭建法院与媒体◆★■◆◆、与公众对话的窗口。同时,对网络的监督★◆■◆★,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构建监督与公正和谐共存的局面◆◆◆。

  审判公开是实现媒体监督的前提◆★,而媒体监督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基础均在于司法公正。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诉讼制度的生命基础也在于它的公正性◆★■★。媒体监督还是行使新闻新自由权的体现◆■★■,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制约着公权力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即★★■◆“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网络舆论监督就是通过网络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媒体监督的发展十分迅速◆★★■★,对司法监督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都成为监督强有力的力量。媒体对现行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媒体超越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就会形成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词源于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出最终宣告和判决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媒体审判不仅影响公权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胁和侵害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权利。[1]形成这种现象主要与新闻的三大原则有关★★■,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近年来■★■★■,随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案”、“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公权力的失控★★★◆,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当然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舆论监督的障碍★★■■★。下面对和网络舆论来做一分析◆◆★:

  从传播渠道来看★■◆,网络和主流媒体都是虚假不实报道传播的助推者◆■。主流媒体转载网络信息,心理状态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抢新闻、抢时效◆■★■、抢“眼球◆■”。一味的★■“抢★◆”,以致忽略了新闻的第一原则“客观真实”◆■■◆★,忽略了对新闻事实的调查与核实。又由于主流媒体在公众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旦转载便更加助长虚假不实信息的以假乱真、及至愚弄更多人。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自媒体在无序自由状态下发展了几年之后,自我约束力逐渐增强、自我完善效果明显。据《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4)》介绍★◆■◆,“互联网舆情经过不断升温,终于在2013年第一次出现了拐点……对较受关注的社会热点舆情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安全类问题如社会治安、环境污染、领土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较高■★■■◆。”

  3.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限制。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的特别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来限制媒体采访。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对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压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把媒体拒之于门外,如袭警案等。司法审判对媒体的不当制约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从中不难看出,消息者完全是出于个人私利■■◆★★★,其中又抱有一丝游戏和玩弄的成分,最终落得在全国人民面前大曝光■★■◆★★、丢人现眼不敢露面。这样的结局恐怕是其未曾预料过的。

  网络技术引领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带来了传播技术的解放,实现了传播内容的生动性和传播方式的灵活性■■◆★★◆。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多栏目出击,多样化的形式带来了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的多样化■◆◆★★,赋予网络信息更为绚丽的着装◆★■。这种多媒体形式,集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的优点于一身,使相互之间即使相距千里也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及时便捷、透明开发、自由互动,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这种形象、直观、立体化的舆论监督报道具有更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使民众能够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灵活凸显。

  从接受者来看,多数接受者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都有一颗善良心,特别是看到或听到这样那样的社会救助信息★■◆■◆◆,常常动容解囊★■■◆★,慷慨生出援助之手■★◆◆,献出自己的一片爱心。但发现是虚假不实信息后,不免因受上当受骗而致爱心受伤。

  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着力解决法律法规条文内容重复、监管手段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权力冲突等问题。

  网络的自主性强导致网民可以自由复制粘贴或者直接链接各类信息■◆★★,这就导致许多不良信息在网络虚拟环境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以网状形式迅速散播,致使损害后果难以估量★◆◆■★◆。手机拍照、摄像头、网络传输都给了隐匿掉真实身份的网民太多的制造话题的机会。

  虚假失实报道,其本质同假冒伪劣商品一样,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精神层面的假冒伪劣产品。当前在全国新闻系统广泛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充分体现了新闻的真实性精神,深入一线获取第一手新闻素材,既确保了消息和新闻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增长了编辑记者的社会阅历,倘若下次遇到类似的报道■◆★■,凭借自己练就的一双◆★◆◆“慧眼◆◆”,“功力不足★■◆★■★”的虚假失实报道便能一眼识破◆◆,就地戕灭■★◆◆◆。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尤其对于大案要案的报道★◆■■★,法官不仅承受着公平审判的巨大压力,还要承受着来自于媒体、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不能恶意限制媒体的监督权,也不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而屈从与媒体和网络★★■■■。法官要努力寻求媒体与司法的平衡点■◆■■★。

  自媒体兴起■★★◆,改变了多年来传统媒体垄断新闻源及其单向传播的垄断地位◆★■★★■,受众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既是传播者又是接受者◆★★◆★,从地位关系上实现了平等。不少人给自媒体画像,“人人皆记者”◆■★“人人皆媒体★■■◆”“人人都是爆料王”◆★■。

  的确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受众将自媒体作为了信息传递、知识分享、意见表达、舆论监督等的主要渠道。

  对于媒体监督给司法公开审判所带来的困境与问题,我们不应回避。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办法,从理论、价值、制度、实践等各个层面出发★◆,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围内和谐共存■◆◆★■、相互协调。

  像2001年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2008年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灾难性事件的第一都是自媒体。还有影响巨大的“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万元餐”、“故宫文物损毁◆■■★”★★★、“表叔”、“房姐”、“宝马女”、◆◆“晋济高速隧道燃爆事故■★■◆■”等事件也均由自媒体首先曝出◆◆■◆,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事件的及时、公平★◆★、公正处置★★。可以说◆◆★◆◆■,在重特大突发事件、舆论监督和反映社情民意上★◆■★■★,自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其积极的一面◆★■■★。

  1.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要求媒体以客观调查的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对政府执法行为畅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对其作出思考和评论★◆。对大多未经审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报道,误导群众,一定程度上错误引导了司法审判■◆◆◆■,必然会对司法审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坏。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新闻自由要求对司法活动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独立的原则对新闻媒体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我国目前的网民是5.6亿左右,网络媒体的受众范围仍然偏小★★,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还要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互联网络的普及力度,积极平衡互联网发展的地域差距,降低互联网使用的资费和技术门槛,,方便更多的公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在政策上◆★,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倾斜◆■,在网络资费上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只有从硬件与网络两方面加快互联网的普及,才能为更多有能力但没条件的公民提供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机会。

  我们国家涉及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也制订了一些◆■◆◆★■,但总的来说,现在的立法是分散的,保护的力度也不够,执法的机制也不健全。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已经成为每个公民的迫切需要。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之所以生意兴隆,主要因为他们以低价收集隐私信息,靠增加点击率收取会员费用,同时不断完善资料库★◆◆★■★。只要客户有需要,他们就可以请网络高手运用■◆◆“人肉引擎”等手段■★■◆◆,搜索到客户要的任何资料。

  网民发言的情绪化发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人民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③我国目前并没有因网络言论造成损害而追究责任的案例,正是因为这种言论无限制的自由才使得网民无需也无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应该通过法律规定,追究不实消息者和人身攻击者的责任,对被针对者造成损害的要在原网络信息地址公开赔礼道歉◆◆◆◆★★,对被针对者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要给予处罚,另外要求给予被针对者一定的补偿。通过法律规定的责任,促使网民在网络行为之前有所顾虑■■,从而能够更理智地行使自身的表达权,为网络情绪化降温。

  网络舆论监督以其广泛、高效和灵活多样等独特优势和时代特征◆■,对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基于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完善和突破。

  首先,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高效性■★。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们能够及时了解事件动态并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其次◆◆,网民人数的激增,不仅扩大了参与事件讨论的主体★◆◆■,而且会使相关部门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间舆论表达最活跃的平台,回顾近几年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广大网民都能够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方式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相对的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由于网络隐匿了人的真实身份,使得传播者不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敢于传播一些未经查实、会对社会及个人造成极大影响的信息。例如,香港某杂志由于刊登艺人刘嘉玲的作为封面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发行权,而在网上不断此类照片的神秘人物,至今仍逍遥法外。

  在我们过度强调的同时,很多污浊的信息正在侵噬着人们的心灵★■■★◆■,部分不健康的信息正在污染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环境。很多小网民有意无意之中观看了数量巨大的不雅照片,使得本在正确引导下成长的身体、生理、知识、教育体系被打乱,在好奇心和模仿的的过程中可能会诱导他们走入歧途★◆■。

  对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观和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培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采编审制度,在新闻采编环节中◆■■◆◆★,要擦亮眼睛,多质疑,勤核实,认真核查新闻事实★◆◆,把好新闻源头这个“总开关”■◆。

  在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同时★★◆◆,必须做到标本兼治,不仅要从技术上遏制引起伦理道德问题的行为,更要从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其行为等根源入手,既要让网民进行自我伦理道德约束,也要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加强大众传媒社会责任感。

  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

  2014年11月17日晚,一名河南农村的小学教师在微博上发出一条信息《河南南召黄梨销售难,果农忍痛喂猪》★★◆■■■,两天后的11月19日早,央广网就爆出另一条完全反转的消息■◆■,题目为《河南南召县黄梨滞销系谣言 发消息者为当地教师》★◆■。原来经记者实地采访调查落实,实际情况与网传消息大相径庭■◆★◆。这是一则由自媒体播报虚假不实消息的典型案例。为何类似这样的虚假失实报道,每隔一段时间总能听到、看到★★★■★?本文试从炮制这类报道的主客观动机及表现作一点粗浅的探究★★,希望能对净化自媒体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就网络舆论而言■■◆,网络的力量更为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冲击也非常强烈。在我国网络新闻传媒对司法审判进行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传媒以空前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并试图不断扩大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代表的民意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影响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与新闻评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法制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追踪报道的带有偏激和主导性的观点,而法院对网络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快速反应及应对疏导机制■◆,也导致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例如,许霆案从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与强大,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忽视。

  如今,网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并为此特别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服务部门■★◆★◆★,招收网络技术专员来指导和完成网络监控。另外,要和官方及民间组织网站负责人员合作,扩大网络舆论监督系统的范围和主体。通过政府网络监督部门和网站负责部门的双重把关来监控网络舆论,通过技术手段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目标舆论,并过滤和屏蔽非理性舆论。这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的努力创新■★★,针对实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舆论监控系统,将恶意攻击他人、社会或国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不良言论过滤或屏蔽在网络之外。

  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私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和确保舆论监督等■★◆“公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虚名面具★■■■◆”,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

  传统媒体时代,造成虚假失实报道的主观因素主要有:未坚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不深入一线和现场◆■■★★,不了解实际情况,但凭道听途说再加上◆★★◆★“合理想象★■■◆◆◆”和“创作”以致报道失实■◆★◆★;受利益驱动而放弃职业操守◆■,或为追求个人名利、或为迎合某人某部门的利益需求,利用手中的写稿权、播发权而策划编造虚假不实新闻或进行新闻炒作、新闻敲诈等。客观因素主要有,采访不深入、业务不熟练、素材掌握不全面★■、理解出现偏差、以偏盖全或把部分说成整体等★★■◆。

  另外★■■■■◆,许多网站不会着力删除上传或转载的黄色照片,一味追求点击率★◆◆■◆◆、一味追求赚钱,把伦理道德摆在一边◆■,把青少年教育摆在一边。甚至个别网站在接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通知后依然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黄色■★■◆◆、下流乃至的内容在网上长时间停留,部分网站的所作所为不仅超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信息资源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抓住了大部分网民的心理★■★◆,只要申请人提交真实信息,获得认证以后,支付相关费用就可以获取他人的隐私;若在网站上公布他人隐私,并博得众人的眼球和点击率就会得到价值不菲的奖金★★◆。

  第三,记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原则■■,禁止对法官作出任何有碍思考的行为和言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在案件未决之时,先行定性定罪,对大众进行误导★★★★■。在法庭直播案件,更应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官的安排,维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在自己的权限内进行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法官在庭审活动中◆★,要正确引导媒体的活动。禁止媒体对审判的随意干涉,对记者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网络上的信息平等对称流动和透明共享■★,也让让信息垄断彻底地成为历史■◆◆★。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同时每个人也可以是消息的来源,在网络空间里自由交流◆◆■◆■。据中国网络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1月15日第31次的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64亿人■■◆。普通大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足够的表达权和话语权,民众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是传统舆论监督方式所不可比拟的。

  艳照出现后个别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论坛◆◆★、博客、相册等方式,大量传播“艳照”视频和图片■◆■,使得互联网上一时间出现了一股群体性传播照片的浊流。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污染了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第三,法院应当建立与媒体沟通、协调的机构。一方面对媒体的运作方式比较熟悉■★■,能够对媒体监督的请求作出合理认定;另一方面■★,及时把法院审判的成果,如文字资料、案卷、录音录像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媒体公开★★■■◆。这样,才能使得法院的整个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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